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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融资担保业商会简报(第四十二期 - 电子版)
发布时间:2016-6-13 10:05:17 点击数:3348

 



苏州市融资担保业商会



简    报

 

   2016年第4期(总第42期)


 

   


 苏州市融资担保业商会                 2016年4月8日



目    录

☆政策导航

   ●营改增全面推开细则落地 改革收官进入倒计时

   ●去年担保新增代偿415亿 行业之路前景解析        

 ☆行业信息

   ●融资担保风险补偿金设立 战略性新兴产业融资将更便利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正式成立“家规”已定 能否行稳致远

☆会员风采

       ●创新业务模式 进军资本市场

   ●苏州高新区信保贷业务推介会成功召开

       ●苏州高新区担保公司开展房产抵押专题讲座

☆业务研析

       ●对风险防范的认识、见解与措施

   ●扩大可质押权利范围 增强融资担保功能

     

☆政策导航

营改增全面推开细则落地 改革收官进入倒计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自2016年5月1日起将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方案细则,意味着营改增全面收官进入倒计时。

    两部门公布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四个文件,全面规定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四行业加入试点后的方案内容。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全面推开后,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除此之外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税率为6%。此外,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在建筑服务领域,方案明确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等,都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对销售不动产,则明确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则公布了40种免征增值税情形,包括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服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等。文件还规定了一系列享受扣减增值税的规定,涉及退役士兵创业就业、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等。(来源: 新华网)

去年担保新增代偿415亿 行业之路前景解析

   当前融资担保业面临的问题多种多样,担保行业的生存难题正随着外部环境的恶化而愈发严峻。今年以来全国各地已有大量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主动摘牌退市,而剩下的担保公司也不得不进入应对业务量萎缩、代偿率上升的持久战中。

   去年我国担保行业新增代偿415亿元,年末代偿余额达到661亿元,担保代偿率2.17%,为统计以来最高水平。今年上半年代偿金额和户数继续大幅上升,形势仍不容乐观。

目前全国大约有8000多家融资性担保机构将要面临被淘汰、并购或重组的抉择。所以这次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将对担保公司进行一次从上到下彻头彻尾的“洗牌”,而担保公司的命运将被这次“洗牌”重新改写。

    当下经济发展在新旧动能转换、重质增效等因素的影响下,一些传统企业经营困难,导致担保机构代偿持续大幅增加,据前瞻产业研究院《2016-2021年中国担保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显示,去年全行业新增代偿415亿元,年末代偿余额达到661亿元,同比增长59.3%;担保代偿率2.17%,为统计以来最高水平。今年上半年从银行担保贷款数据来看,代偿金额和户数继续大幅上升,同比分别增长了246.68%和16.1%。

    尽管经济下行趋势明显,但当前就业、收入、环境等指标呈现较好势头,经济运行内生动力、抗波动能力逐步增强。结构调整初显成效,服务业在GDP中的比重首次超过第二产业,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已成主要力量。另外,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如火如荼,互联网技术与产业的高度融合,带动了新产业、新业态的快速发展,催生了大量新的产品、市场和服务机会,对融资担保行业既是机会,也是挑战。(来源: 前瞻产业研究院)

☆行业信息

融资担保风险补偿金设立

战略性新兴产业融资将更便利

   日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以下称“国投”)、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中投保”)在北京签署《战略性新兴产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偿金合作协议》,三方将共同在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开展项目融资风险补偿试点工作。

  按照合作协议,国投所属的中投保公司受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委托,负责战略性新兴产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偿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的运作管理。中投保将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监督指导下,联合股权投资基金、地方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银行等合作机构建立工作体系,将60%以上的风险补偿金用于补贴合作担保机构,最大限度地发挥风险补偿金的杠杆放大作用。风险补偿金将与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协同联动,共担风险,为创业投资基金已投资企业提供债权融资担保服务,全方位支持企业发展。风险补偿金首批选择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京津冀、上海、广东珠三角、安徽合芜蚌、四川成德绵、武汉、西安、沈阳)进行试点,未来视资金运作效果,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此次设立风险补偿金,是按照国务院关于改进政府投资使用方式,通过担保补贴方式支持社会资本参与重点领域建设有关要求,针对市场失灵环节进行的探索。目前,部分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企业由于抵押物少难以获得银行贷款。通过风险补偿金可探索引导金融机构为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建设和企业发展提供更多融资支持。(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正式成立

“家规”已定 能否行稳致远

    3月25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在上海正式成立,首批吸纳会员437家,涵盖了银行、证券、网络借贷、股权众筹、消费金融、征信服务、融资担保、互联网保险等10多种金融业态。其中,我省开鑫贷、南京银行、苏宁易购、途牛金服、华泰证券、东吴在线、福华中金等7家机构被推选为理事单位。

    这是一个被呼吁了许久的协会。据介绍,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是经国务院、民政部批准设立,由央行主管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将在加强行业自律、提高行业规范运营、增强行业透明度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近两年,互联网金融发展迅猛。在很多人看来,互联网金融主要是网贷平台、第三方支付、股权众筹等领域,然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则从更高角度着眼,将众多传统金融机构纳入其中。细数首批会员名单,银行机构84家,证券、基金、期货公司44家,保险公司17家,互联网金融新兴企业及研究、服务机构292名。这之中,网贷平台首批会员不足40家,包括开鑫贷、陆金所、红岭创投、宜信等知名平台。

    对于这一形势,开鑫贷总经理周治翰认为,虽然互联网金融发展得很热闹,但其总体体量在整个金融体系占比很小,网络借贷则更小。据央行统计,截至2015年末,社会融资规模存量为138.14万亿元、信托贷款余额为5.39万亿元。P2P网络贷款余额分别是社会融资总额的0.328%、是信托贷款余额的8.4%。因此,400多家成员单位中网贷平台数量不多,和现实的发展情况相符。

     周治翰告诉记者,首批会员单位覆盖互联网金融行业各业态,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有利于推动机构之间的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离不开传统金融的大力支持;传统金融的转型升级也需要互联网金融带来的灵感和想象力,协会将传统金融与新兴金融组合在一起,有利于推动金融业融合发展。

    如果说监管部门的政策法规是“国法”,那么协会的规章制度就是“家规”。当触碰“家规”时,各会员单位就应该及时反省,还有较大的调整余地。但是如果没有“家规”的约束,而直接触犯了国法,各家平台可能就要面临严格的监管和整改。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推动行业的规范发展?市场各方看法不一。从正规网贷平台来说,都期盼着协会能够促进行业的规范发展。周治翰说,希望协会发挥行业调研、建言献策的功能,带来“组织红利”;打通目前各个企业的数据孤岛,推动行业间信息共享,从而提高风控能力;加强信息披露,推动行业透明;规范有序竞争,提振投资人信心。

    担忧方则认为,协会收取高昂会费,会不会沦为一些机构的营销利器。据介绍,在该协会,副会长单位会费100万元/年,常务理事单位80万元/年,理事单位60万元/年,普通会员20万元/年,以首批会员400多家粗略计算,预计年收会费近1亿元。互联网金融,本质仍旧是金融。监管,是政府部门不可推卸的责任,由行业自律组织充当监管角色,并不是不可取,但如何避免行业协会演变为“二政府”和“红顶中介”,是当前及未来需要考虑的问题。(来源:新华日报)

☆会员风采

创新业务模式 进军资本市场

今年1月27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中指出:要拓宽融资渠道,鼓励扩大股权、债券等直接融资,大力发展应收账款融资。支持运作规范、偿债有保障的企业发行公司信用债调整债务结构。

为响应政府号召,苏州农业担保自去年起已经着手与各评级机构进行主动对接,并于今年3月17日正式获得由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审定的主体信用AA评级,自此正式涉足交易所市场。

下一步,苏州农业担保将继续扩大走向资本市场的步伐,主动对接各类券商及资管机构,寻找优质客户对各类债券及资产证券化等业务进行信用增进。通过结构化的模式,给上述产品加杠杆,在有限的注册资本和风险资本前提下,扩大业务范围及规模,真正做到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融资方案。

(来源:苏州农业担保公司)

苏州高新区信保贷业务推介会成功召开

政府搭建广阔平台,“银”、“担”、“企”欢快把歌唱。3月9日下午,由苏州银行高新区直属支行与苏州高新区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联合举办的“苏州高新区信保贷业务推介会”在太湖金谷会议中心成功召开。来自苏高新的近40家企业代表参加了此次推介会,区金融办、区中小企业局、苏州银行、高新担保公司相关领导作了激情发言。

此次活动以“信保贷”帮扶科创、助力中小为核心,银行及担保公司从各自的角度分别介绍了信保贷产品要素及流程,突出业务无需抵押、放款高效、服务专业、手续简便等特点。旨在突破传统放贷模式下为小微企业提供精、准、快的融资方案,促进金融经济良性互动发展。

按照《金融支持企业自主创新行动计划》,我市专门设立了首期规模10亿元的信用保证基金,以信用保证形式,通过专业担保(保险)机构为有成长性、轻资产的企业融资提供担保和贷款保证保险。我公司作为全市范围内首批纳入“信保贷”的四家担保公司之一,业务开展以来的短短三个月时间,已审批过会20余户“信保贷”近8000万元,实际放款3050万元。未来公司将加大力度推进“信保贷”业务,使更多高新区乃至全市的中小企业得到融资便利,并进一步凸显“服务小微”的公司特色。(苏州高新区中小企业担保公司)

 苏州高新区担保公司开展房产抵押专题讲座

    不动产抵押是融资性担保公司最为重要及有效的反担保形式之一。自2016年1月1日我市实行不动产“两证合一”后,我司员工在落实相关手续过程中,面临部分政策及手续上的困扰。为领会政策精神,掌握办理要点,提升风控意识,排忧解难。我司于3月18日邀请苏州天地房地产土地评估公司评估师,项目部经理:姜总和蒋总为我司员工进行房产抵押专题讲座。

    本次培训以介绍苏州小市五区办理相关不动产抵押相关细则为主要内容,同时就两证合一事项着重进行补充说明。目前苏州小市范围内需要办理两证合一的包括高新区、吴中区及相城区,仅高新区无需注销他项权证即可直接办理相关手续。

    通过本次培训,不但提升我司员工风控意识,巩固相关知识,熟悉操作流程。在培训结束后,我司还将对在保客户进行梳理,加大区内客户沟通,谨荐客户及时办理两证合一。不但可让客户有备无患,同时提升担保公司风控防范,规避风险敞口。(来源:苏州高新区中小企业担保公司)

☆业务研析

对风险防范的认识、见解与措施

    转眼已在苏州亨通担保公司从事担保业务8年,在这8年中公司担保业务也几乎经历了一个起步、发展、鼎盛到收缩的全过程,本人也从前几年的客户经理岗位转到后来的风险经理岗位,经过这多年的业务操作,对风险防范也有了一定的认识、见解与措施,经过总结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风险防范与业务的发展既矛盾又统一,需要最佳平衡点为操作总纲。

风险防范做的越严,相对业务发展就越缓慢,不能只顾风险防范而忽视业务发展,因为公司本质上是追求业务发展及利润增长的,但风险防范越松,虽然一开始业务发展迅速,但后续出风险的可能性越大,公司将遭受的损失就越大,又会影响到业务的发展,因此只有找到风险防范与业务发展的最佳中间平衡点,担保公司才能做到最好。最佳平衡点不是一成不变的,需要根据当前的金融环境、经济环境、国家政策等综合分析,并且还要对后续的变化有所预判。我们需要找到最佳平衡点,这是每年或每一阶段业务操作的总纲领,在总的纲领下业务操作才能进退有序,不然将会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进退失措。金融业务本质上都是经营风险的业务,有风险才有收益,但风险又影响收益,最佳平衡点是很难把控的,这是金融机构永远的研究课题。

    二、即使企业目前情况良好负债轻,担保金额也不可冒进,如担保金额大反担保需充足。

此为多年业务操作及处理出险业务的显著体会。有较多企业本身经营情况良好且负债较轻,对银行来说都是较为优质的客户,担保公司较难做到,但近期突然有了较大的融资增长需求,从而银行让担保公司开始介入,公司经调查企业情况良好负债轻,出险可能性很小,因此马上提供大金额的担保,而后企业受到投资过大负担太重、投资失败、经济金融环境开始下滑紧缩等情况的影响,企业状况开始恶化,此时较大的担保金额使得压缩及收缩均变得困难,从而最终出现风险。因此对于情况良好的企业,担保金额也需有所控制,要视企业的发展情况徐徐图之,考虑到后续情况,金额适度能进退相对自如,另外担保金额如果大的话反担保措施一定要充足。情况良好负债轻的企业一旦需要担保公司担保,这是一个好的担保机遇,但也是这个企业后续情况可能转坏的一个转折点。

    三、也要重视动产、股权等除了房地产以外其他抵质押物的作用,灵活运用夯实反担保。

房地产当然相对来说是最为扎实的抵押物,且出现纠纷的可能性小又无法转移,但这种安全的担保措施当然都被银行直接接受,房地产抵押给担保公司情况较少,如出现则说明委托企业情况可能已较为不佳。担保公司本身就是夹缝中求生存的一个行业,银行往往是有一定风险或风险较大的才找担保公司,因此担保公司的反担保措施更需灵活多样,做好一些银行不接受的动产、股权等抵质押能在第三方反担保人的基础上加强反担保措施,且届时出现风险也能较好的与第三方反担保人磋商解决方案。此点在目前企业信用风险爆发及金融紧缩的情况已很好的体现出来,我公司先前将较多企业的设备、股权抵质押用于补充反担保能力,目前第三方企业的反担保能力均大幅下降,抵质押物的拍卖为公司挽回了很多代偿款,甚至成为反担保措施中挽回代偿的主力措施,因为第三方反担保企业在目前的情况下基本都失去了代偿能力,另外抵押物为反担保人减轻了压力,剩余的责任抵押人也还愿意承担。此块方面公司具有先见,在目前情况下体现出了作用,在今后的风险防范中需继续用下去,并更加用好用精。

    四、总结吸取动产抵押等遇到纠纷后的一些教训,防止今后纠纷的发生。

一些动产抵押已起到了较好的反担保效果,但在操作中存在着很多瑕疵及出现纠纷的可能性,这是银行不愿接受的根本原因。既然我们要用到这一块,我们就要了解其中的程序、要点等,遇到问题、纠纷做好总结,吸取经验教训,使得今后的操作更加完善有效,防止纠纷的出现,使得反担保措施能够得到有效落实,将来能够挽回代偿。在多年的操作及近年来处理了一些抵押纠纷后本人也总结出了一些经验要点(详见另外写的谈谈设备抵押的一些要点),争取在今后的风险防范中将此块运用的更好。

    五、委托担保企业担保圈中的情况与委托担保企业自身情况同样重要,需在今后更加重视。

目前金融及经济环境低谷的情况下,担保圈的重要性已非常显现的体现出来。目前我公司很多担保企业自身经营及财务情况尚较为良好,但受担保圈中另外企业的影响,出现代偿、诉讼、纠纷等使得企业情况评定变坏的因素,被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收缩贷款或提起诉讼,从而也开始出现较大的风险。因此在今后的风险防范中,出委托担保企业自身以外,担保圈需更加重视企业,担保圈中企业的情况,担保圈的大小,担保圈中其他企业另外还有的担保圈的情况等,都是影响到企业的因素,就像多米诺骨牌一样,会引起连锁反应。今后在风险防范中,我们考虑的东西需越来越多样话,越来越细,不止是委托企业自身及反担保能力,周边的因素都将影响到企业。

风险防范是一个永远的课题,作为风险经理,将在今后的风险防范过程中继续体会、认识、总结。(来源:苏州亨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扩大可质押权利范围 增强融资担保功能

    “随着权利质权在担保融资方面的作用日益凸显,有必要进一步拓宽可质押权利的范围。”全国人大代表、中国银监会吉林监管局局长高飞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说,增强其融资担保功能,以适应现代经济发展对融资的需求。

    高飞告诉本报记者,近年来,小微企业、三农等领域融资难问题依然较为突出,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乏有效的贷款担保物,小微企业等借款人的资产日益 “轻型化”,不动产和动产非常有限,资产更多地体现为各类债权以及其他各种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因此,以权利质押获取信贷成为了小微企业重要的融资途径。但是由于缺乏法律和行政法规上的依据,以其中一些权利质押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银行一般不会接受此类权利质押。信贷实践也表明,解决融资难问题的重要抓手就是推动担保方式创新。

高飞表示,我国《物权法》对可质押权利的规定采用的是列举与兜底性条款相结合的立法模式,按照《物权法》第223条的规定,除该条明确列举的权利外,只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可以出质。该立法模式存在以下局限性:

    一是通过列举的方式明确可以出质的权利不利于保持法律的稳定性与灵活性。担保物权是物权法领域中最为活跃的部分,在过去几十年中,通过实践新增加的物权形态几乎全部集中在担保物权中。显然,通过列举的方式不利于及时吸纳新出现的权利质押类型,会导致法律过于僵硬。事实上,随着社会经济尤其是科技的发展,可以出质的权利类型不断涌现,试图穷尽列举的努力是徒劳的,最终还是要借助于修订法律,而过于频繁修法又不利于保持法律的稳定性。

    二是兜底性条款的规定限制了可质押权利的范围。表面上看,《物权法》第223条第(七)项兜底性条款可以适应权利质权发展的需要,但实际上,按照该规定,即使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其他财产权利转让,但没有明确规定其可以出质,即便该权利适于设定质权,也将被排除出可质押权利的范畴,这与《物权法》关于抵押权、动产质权的规定所体现的鼓励担保发展的立法倾向显然不一致。而且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相关立法相比,我国《物权法》对可质押权利范围的限制有些严格。如按照《德国民法典》的规定,原则上在任何可转让的权利上均可设定质权。

    三是不能满足实体经济和金融领域对权利质权制度的迫切需求。从法律的社会经济效果看,这种立法模式不能及时回应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不利于充分发挥权利质权担保融资功能,不仅限制了资金需求方获得融资的机会,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银行信贷业务发展和金融创新。考虑到实体经济和金融机构对信贷担保的迫切需求,在法律没有修改的情况下,国务院近年来出台了若干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政策,支持以典型权利以外的其他权利开展质押融资。如《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 〔2012〕14号)提出,“支持小型微型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质押、仓单质押、商铺经营权质押、商业信用保险保单质押、典当等多种融资方式。

针对以上立法模式的局限性和问题,高飞建议:在修改《物权法》或制定民法典时,借鉴有关国家或地区立法,总结我国融资担保实践经验,扩大可质押权利的范围。总体思路是,不再采用现行 《物权法》第223条采取的列举与兜底性条款相结合的立法模式,而是采取一种开放的立法模式,为有担保需求的当事人提供尽可能多的选择。

在具体设计上,高飞建议,一般性地规定 “可转让的财产权利均可设定质权”,同时将不适于出质的权利(如不动产之上的用益物权)予以排除。另外,为保持立法的完整性,建议一并完善权利质权的设立、公示(包括公示机构、公示方式、公示程序、公示效力)等规则。(来源: 中国经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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