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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合格证融资担保的法律解读
发布时间:2007-8-15 12:34:58 点击数:8448
一、汽车合格证担保的担保价值
汽车合格证的融资“担保”从实践来看,是现实中客观存在的一种担保形式。这一方式已为国内外的汽车融资所采用。就汽车融资的法律关系来看,汽车融资的基本形式是:汽车的销售商从融资贷款商处通过借款合同的形式取得贷款,汽车销售商以汽车合格证的方式提供担保,融资商通过控制汽车销售商的汽车合格证和对于相关的汽车行使监督权的方式而实施担保。这种形式的作用方式是:汽车销售商在实际汽车销售时必须取得有关的汽车合格证,汽车销售商要取得已经交由融资贷款商控制的汽车合格证,就必须履行有关的债务。因汽车的合格证由汽车的融资贷款商控制,融资贷款商也对销售的汽车实施监督,在这种情况下,汽车销售商一般不可能转让有关车辆;如果汽车销售商不能够清偿到期债务,作为汽车的贷款人就可以通过一定的形式以汽车实现债权。通过这种形式,合格证在融资中也确实起到了债的担保作用。就这一点来说,汽车合格证的担保对于债的担保在担保的效果与作用上与《担保法》所规定的法定形式是一致的。由此可见,实践的汽车融资担保正是利用了汽车合格证担保的实际价值,这也许是实践中有关当事人采用这一形式的主要原因。
二、汽车合格证担保价值的成因机制
可以肯定的是,从民事法律上讲,汽车合格证既不属于一种财产权利也不是一种财产权利凭证,汽车合格证的占有既不属于担保法上的财产或财产权的抵押、质押或者留置。因此,汽车合格证不属于担保法意义上的财产或者权利的任何形式的担保。既然如此,这种方式为何会被国内外的汽车融资作为一种担保方式呢?
1、在融资合同关系上,这种担保实质上是一个融资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关系。这一合同尽管不属于《担保法》所规定的担保合同,但也并不是法律所禁止的合同,实际上这是一种自然债形式的合同。在这种合同中,融资贷款商享有占有汽车销售商的汽车合格证和对于汽车进行销售和监督的权利以及其他的权利。这是汽车合格证具有担保价值的前提。
2、在财产的占有关系上,尽管在汽车销售商与融资贷款商之间的合同并没有法定的抵押、质押或留置的财产或权利的登记或占有的形式。但是,因为汽车合格证与所对应的汽车的唯一性、法定性以及汽车合格证在登记公示形式上的不可缺少性。作为融资贷款商控制汽车的合格证也就意味着控制着汽车销售商对于相应的汽车的销售,同时融资商通过监督汽车的销售也就间接地占有汽车销售商的有关汽车。在这种情况下,因融资商贷款实际占有着汽车销售商的有关汽车的合格证,也就无异于控制着有关汽车的销售,因此汽车销售商尽管实际地占有车辆但是非经融资贷款商提供合格证,汽车销售商并不能够实现汽车所有权的转移,同时也因融资贷款商对于汽车销售商的汽车的销售实施监督,所以一般情况下汽车销售商无法实现其汽车的所有权的转移。
3、汽车合格证担保的问题尽管并没有像动产质押那样签订质押合同并实际占有汽车或像不动产那样签订汽车的抵押合同并登记。但是,从融资贷款商实际占有汽车的合格证的事实来看,因其具有的阻却汽车销售商的汽车销售的作用,实际上也起到了担保法上的抵押的非通知抵押权人不可以处分抵押财产的作用,事实上,融资贷款商对于汽车的实际监督也就起到了动产的实际占有作用。
4、需要指出的是,汽车的合格证的担保并不是利用了担保法所确定的担保权利,而是利用了汽车合格证在汽车所有权转移中法定的实际作用和对于汽车的销售监督,以事实的方式来阻却汽车所有权转移,而不是以权利的方式来约束汽车销售商的行为,是以一种事实使汽车的销售商不能够实现汽车的所有权转移,以阻却汽车所有权转移的方式来保证融资贷款商债权的实现,在汽车销售商正常的汽车销售过程中融资贷款商的债权实现也就自然不会存在什么问题了。
三、汽车合格证“担保”与法定担保的异同
汽车合格证的担保与法定的抵押、质押、留置等形式的担保在某些担保作用上是相同的,如都具有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作用和阻却债务人处分有关财产的作用。但是,二者还是有明显区别的:(1)担保法上的抵押或者质押作用的原因是有关的抵押权,而汽车合格证的担保则是依赖于一种对于汽车的合格证的控制和对于汽车处分的监督事实;(2)抵押或者质押是以法律所保护的财产或者财产价值的优先受偿权来实现债权的,而汽车合格证的担保则是以事实上的汽车的销售或汽车财产作为清偿债务的财产;(3)抵押或者质押财产在处分时不通知抵押权人财产所有权转移无效,而汽车合格证在担保条件下处分汽车时无论是否通知债权人并不影响到汽车转让的效力;(4)在抵押或者质押的情况下,对于抵押或者质押的财产或者权利处分后的价款,抵押权人或者质押权人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而汽车合格证的担保并不具有这种效力;(5)一般的财产抵押或质押的作用是因为担保权利人有关的财产权利,而汽车合格证的担保则是因为汽车合格证和汽车是被控制或者监督的对象。
四、汽车合格证担保的信用基础
汽车合格证的融资担保除前述的价值而发生担保债务履行的作用外,一个极为重要的因素就是汽车销售商的信用基础问题。或者说,汽车合格证的担保除因控制合格证和对于有关的汽车的监督发生作用外,这种作用的发挥是需要建立在一定的商业信用基础之上的。如汽车销售商的信誉情况、经营的状况、资产情况、清偿债务能力、汽车销售商与融资人间的关系等等也都会影响到汽车合格证担保下债务的清偿。如果汽车销售商的信誉情况良好,汽车合格证的担保作用会得到很好的发挥,如果汽车销售商的信誉不好,如企业的经营状况的恶化、汽车向第三人转让,汽车销售商的负债率太高等,则这种担保形式也就难以发挥应有的担保作用。
五、汽车合格证的法律风险
如上所述,汽车合格证的确具有融资担保的作用,但是这种担保显然不属于法定的抵押或者质押的形式,因而在有关的汽车转让问题上不具有法律所设定的转让的限制,融资贷款商在汽车财产和汽车的价款问题上也依法不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因此,采用这种担保形式,还是存在一些法律风险的。这些法律风险是:(1)在有关的汽车转让时,这种担保方式不能对抗第三人,因此不能够从法律效力上阻却汽车销售商对于汽车的转让,在对于有关的汽车采取司法措施而转让时更是如此;(2)因这种担保形式对于汽车的财产或者价款依法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此在有关的汽车转让时也就无法从转让款中优先受偿;(3)在汽车的销售商发生资不抵债而破产时,作为债权人也无法根据《破产法》的规定用汽车财产或汽车的处分得款实现债权。由此可见,这些法律上的风险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是可能存在的,因而,对于汽车合格证担保情况下的法律上的风险,作为融资当事人应当认识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