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亨通担保公司学习《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体会
发布时间:2010-4-6 11:29:32 点击数:4354
一、此次办法颁布具有以下的特点:
1,《办法》中,首次明确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等;同时明确不得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等。
2,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担保赔偿准备金。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
3,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监管原则和监管体制。国务院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融资性担保公司实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属地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二、学习心得
《办法》第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以前银行对担保行业存在不认可现象,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行业操作缺乏规范,并且没有严格的监管,银行对担保的风险心存疑虑。办法出台后,担保公司所有的操作都有了规范化的标准,将改变银行之前对担保行业的印象。担保公司与债权人应当按照协商一致的原则建立业务关系。
《办法》第十条 监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这个门槛是很低的,主要是要照顾一些经济落后地区。来自吴江市中小企业局的消息,到09年9月底,吴江市担保行业与银行签约,开展正常担保业务的机构数量是25家。除了商会筹资成立的舜商投资担保机构外,其他24家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都在9800万元以上,平均为1.2亿元,高于国家平均水平一倍。《办法》出台加强对行业监管力度,也是国家规范担保行业发展的标志。
吴江地区担保行业近年来发展迅猛。不过,之前由于国家对融资担保行业的性质界定相对模糊,所以行业处于一个由银监会、财政部等部门“多头监管”的状态,进而也造成了事实上的监管真空。区别于过去的模糊界定,此次办法出台后,国家相关负责人明确提出“融资性担保公司是特殊的金融机构”,充分认可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性质。一直以来,融资担保行业比较混乱,相关法律法规和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有效监管缺失、担保机构运作不规范、内部管理松弛、风险识别和控制能力不强,存在违法违规抽逃资本金、非法经营金融业务等现象。
此次颁布的《办法》)中,明确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范围。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但《办法》允许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限于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可以进行总额不高于其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包括股票、基金、房地产、非上市企业股权等都可以。
《办法》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由地方政府属地管理,牌照需要审批;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个人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从事再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并连续营业两年以上。
在《办法》中,其规定的前置审批程序。所谓前置审批,也就是申请人需要先获得审批文件之后,才能进入工商登记程序。今后,凡是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都应当先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由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这一规定,将终结过去担保公司的无序生存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