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担保业务保证金问题及再担保制度安排研究
发布时间:2011-1-18 10:46:11 点击数:3998
目前,国内信用担保机构在开展融资担保业务的实践中,绝大部分需要根据担保金额或授信额度向合作银行缴纳保证金。对于融资担保业务保证金的问题,各方意见不一,有的认为出于风险管理等要求缴纳是完全合理的,有的认为信用担保机构是以自身信用能力提供担保,不需要缴纳保证金。针对这一问题,我们拟从融资担保业务保证金的构成、目的以及存在的问题展开讨论,以期望深入认识其合理性、必要性,提出再担保在保证金方面的制度安排。
一、融资担保业务保证金的构成
1、融资担保业务的主体及法律结构
融资担保业务一般涉及3个主体即中小企业、银行、担保公司,如果反担保由第三人提供就涉及第4个主体,这种业务涉及四层法律关系。
第一层是借贷法律关系;第二层是保证法律关系;第三层是委托担保法律关系;第四层是反担保法律关系。
2、实践中发生保证金的具体环节
在实践中,在两个环节会出现保证金:第一,银行向担保公司收取保证金;第二,担保公司向中小企业收取保证金。
二、各方提出保证金的目的
1、银行方面
主要有三个目的:第一,是对担保公司逐笔项目的担保能力的一种补充,出于管理自身信贷损失风险的目的;第二,是对担保公司资本金使用的一种约束,出于管理担保公司挪用资本金风险的目的;第三,是出于吸收存款的目的。
2、担保公司方面
同样主要有三个目的:第一,出于管理担保项目的损失风险的目的,是作为担保项目反担保措施的一种补充,或作为违约金直接增加中小企业的违约成本;第二,是对自身缴纳银行保证金的一种平衡;第三,也有担保公司通过这种方式筹集资金,挪作他用。
三、实践中收取保证金存在的问题
在实践中,担保公司将其缴纳保证金,部分或全部转嫁给了中小企业,更有少数担保公司存入保证金超出存出保证金。这样存在两个问题:
1、增加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
中小企业实际可以使用的资金要少于银行贷款的金额,但是要按照贷款金额支付利息。
2、抵消了管理担保公司挪用资本金风险的作用
由于将缴纳保证金部分或全部转嫁给了中小企业,因此担保公司就可以将资本金及风险准备金用于投资,存在流动性和安全性风险。另外,使担保公司有可能把主要精力或盈利放在投资业务上,很多担保公司并不专注于担保业务做大、做强、做优,不利于担保行业发展。
3、增加了中小企业的资金风险
担保公司挪用客户保证金用于投资,会因担保公司投资问题导致中小企业的资金风险以及担保延续等。
以上这些问题都影响了担保行业的健康发展。究其原因,有缺乏监管以及担保业务高风险低收益等因素,有必然性、合理性。但随着七部委《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担保业进入了监管时代,对担保公司对外投资有明确的监管要求。我们必须为担保公司创造一种机制,能够管理风险,同时保证担保公司专注融资性担保业务也能获得内生发展。
四、再担保制度的相关作用和功能
引入再担保制度,融资性担保业务就有了第四层法律关系,即再担保法律关系,是指再担保机构按照约定对担保公司或银行承担损失补偿责任的法律关系,体现的是再担保制度的分险作用。
有再担保制度介入,在保证金方面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安排:会员担保公司按照担保业务规模,按一定的比例缴存再担保基金;再担保基金集合会员缴存基金以及政府财政专项资金,存放于相关合作银行;会员银行不得向会员担保公司收取任何形式的保证金;会员担保公司不得向中小企业收取保证金,如果作为反担保措施要求,一律采用中小企业提供存单质押的方式。
以上制度安排有以下几点作用:
1、实现了控制担保公司资本金使用的目的
按此制度安排,担保公司将一部分资金缴存保证金,且不能转嫁给中小企业,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控制担保公司资本金使用的目的。
2、满足了补充担保公司信用能力的目的
因为再担保制度介入,银行获得的担保公司信用能力补足比例,远远超过其向担保公司收取的保证金比例。
3、满足了银行吸收存款的目的
再担保基金集合会员担保公司的资金以及政府财政专项资金,存放于银行。一方面银行吸收到了存款,且金额不会比直接从担保公司处收取的低很多;另一方面担保公司缴存比例要低于原先比例,可以实现更高的放大倍数和更多的符合监管要求的投资收益,使其能专注发展担保主业。
4、降低了中小企业的资金风险
因为采用存单质押方式,担保公司不能挪用中小企业的资金,也就不存在资金风险。同时,由于担保公司不可能再挪用中小企业的资金,在需要和不需要存单质押的反担保措施之间,就没有动力一定要求企业提供,一定程度上还能降低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
来源:苏州国发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