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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

关于开展2011年担保机构信用评级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4-13 15:30:29 点击数:3663

      人民银行各市支行、各市(区)中小企业局,各商业银行苏州分(支)行、各农村商业银行、各有关信用担保机构、各有关信用评级机构: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江苏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开展2011年担保机构信用评级工作的通知》要求,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与苏州市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决定开展2011年担保机构信用评级,现将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2011年担保机构信用评级有关事项
      (一)参评担保机构
      经省经信委(中小企业局)规范整顿验收合格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均应参加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经信委组织实施的第三方信用评级。
       2011年1至3月份根据省经信委规范整顿工作要求已参加过信用评级的担保机构,暂不纳入本次信用评级工作范围。
      (二)外部评级机构
      根据江苏省信用评级专家组的安排,2011年在苏州市全辖开展担保机构信用评级工作的评级机构为:联合信用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南京中贝国际咨询有限公司、江苏远东国际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大华国信资信评估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江苏中诚信信用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安博尔信用评估有限公司。
      各评级机构的执业范围由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苏州市经信委(中小企业局)统一安排,评级机构和担保机构均不得擅自更改。上述6家评级机构之外的评级机构所评信用等级,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苏州市经信委(中小企业局)均不予认可,本市各商业银行也不得认可。
      (三)评级费用标准
       担保机构信用评级费用应按照《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企业资信等级评估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的批复》(苏价复〔2005〕198号)确定的方法标准计算收取。评级费用在人民币10000元以内(含)的,评级机构应按实收取;评级费用在人民币10000元以上的,评级机构可根据评级工作量和评级成本与担保机构协商收取。
      (四)信用评级时间安排
      1、所有参评担保机构的信用评级必须在6月底之前完成,信用评级结果尚在有效期内的担保机构信用评级也应调整到6月底之前完成。
      2、各评级机构须于6月20日前向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苏州市经信委(中小企业局)报送评级报告 ( 电子版 )。并按旬向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苏州市经信委(中小企业局)上报阶段性工作成果。
      3、不能按时完成评级任务的评级机构,应于5月20前向人民银行中心支行、苏州市经信委(中小企业局)提交书面报告。
      (五)评级结果发布
       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和苏州市经信委(中小企业局)将及时发布本地担保机构的信用评级结果,做好 A 级以上担保机构名单的重点推荐,并纳入江苏省担保机构信用评级与银保业务合作信息监测管理系统,供金融机构查询使用。
       二、有关工作要求
      (一)人民银行各市支行和各市经信委(局)(中小企业局)
      负责县区担保机构评级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
      人民银行各市支行和各市经信委(局)(中小企业局)要密切配合,建立担保机构信用评级工作小组,加强对辖区担保评级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协调辖内商业银行,组织和督促所有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及时参加外部信用评级。
      (二)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及时参加第三方信用评级
      本市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应按照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与苏州市经信委制订的评级执业范围积极参加信用评级,真实、准确、完整地向评级机构提供信用评级所需的相关资料,认真配合评级机构对担保机构和主要担保客户的现场访谈与实地调查工作。
      (三)各银行机构应建立支持和促进担保机构信用评级工作开展的工作机制
      各金融机构应指定一名行领导和一个牵头部门负责该项工作。
       1、严格督促与本行及分支机构符有业务合作关系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及时参加2011年的外部信用评级。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拟定了应参加信用评级的担保机构的初步名单(详见附件?),请有关金融机构协助做好担保机构与评级机构的联系协调工作,确保担保机构信用评级工作的顺利进行。
       2、对于不在上述名单之列但与本银行已发生业务合作关系的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各银行机构应填写 “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合作情况调查统计表”(详见附件2),于2011年4月22日前报送至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并根据当地人民银行和经信委的安排,通知其及时参加信用评级。
       3、“江苏省担保机构信用评级与银保业务合作信息监测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监测管理系统”)已在全省上线运行。各金融机构应支持配合“信息监测管理系统”建设,按时向“信息监测管理系统”报送信息,加强系统应用。
     (4)积极运用评级结果。银行机构在开展银保业务合作中,应查阅担保机构信用评级报告,在防范信贷风险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大与参评担保机构的合作力度,对信用等级高、经营规范、抗风险能力强的担保机构,适当扩大担保倍数和利率适当下调,积极开展融资担保业务创新,切实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入力度。
     (四)信用评级机构应认真及时开展担保机构信用评级工作
      各有关信用评级机构要严格遵守执业行为规范 ,不断提高自身的评级技术和水平, 独立、客观、公正地评估担保机构的信用状况,充分揭示担保机构信用风险和代偿能力,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对担保机构信用状况进行跟踪评级。
      为督促评级机构不断提高信用评级质量, 便于金融机构了解和使用评级结果,在信用评级工作结束后,将组织评级质量评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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