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变更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4-20 17:19:51 点击数:3086
苏经信担保〔2011〕285号
有关市经信委(中小企业局),南京市、宿迁市金融办:
全省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整顿工作即将全面结束,为进一步规范融资性担保机构市场准入,促进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现就我省担保机构设立和变更行政许可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稳妥适度发展新担保机构
根据《江苏省融资性担保行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苏经信担保(2011)262号)的要求,为不断优化全省担保行业布局,促进担保行业有序竞争、健康发展,省经信委将每年下达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数量发展基数指标。
依据一年多来各地担保机构设立情况,结合半年多来全省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实际,综合考虑各市经济总量、县区和乡镇数量、行业发展水平、监管工作效能等方面因素,经研究,现公布2011年各地融资性担保机构发展基数指标(见附件),基数指标将根据以下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一)行业运行质量。当期担保行业在保责任余额低于注册资本2倍的地区,不得新设立担保机构;低于3倍的,基数指标名额减半;高于4倍的地区,不受基数指标限制(钢贸类担保机构除外)。
(二)机构规模实力。在保证行业运行质量的前提下,设立注册资本规模较大(苏南地区5亿元以上、苏中地区4亿元以上、苏北地区3亿元以上)的担保机构,不受基数指标限制(钢贸类担保机构除外);有担保机构兼并重组和退出的地区,空出的名额,在基数指标上相应增加。
(三)监管工作成效。对行业监管工作不力、基础工作薄弱、上报材料审核把关不严、监管机构和人员达不到省经信委要求的地区,相应核减基数指标名额;出现重大风险事件的地区,暂停新设立担保机构的审批。
二、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工作
对今后担保机构行政许可的申报工作,明确以下几点工作要求: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要认真落实《江苏省融资性担保行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中的各项措施,严格按照《江苏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行政许可工作指引(试行)》的有关要求审核把关。严格根据年度担保机构发展基数指标统筹安排,把握序时进度。
(二)申请材料由各市工作人员直接报送或特快专递寄送,其他人员报送的或有企业人员陪同的不予受理。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由各市监管部门负责,需要补充申请材料的,省辖市监管部门要说明原因(由“一把手”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各地要筛选3家左右信誉良好、收费合理的会计师事务所为担保机构行政许可申请的验资、审计提供优质服务。名单报经省经信委审核公布后,担保机构可在全省范围内自主选择。
(四)担保机构的变更事项,原则上6个月内只能申请一次;申请设立未获批准的担保机构,自批复文件下发之日起3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
(五)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担保机构,申请变更的在1年内不得提出变更申请,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申请设立的其拟出资股东3年内不得在本省投资担保机构。
(六)存在请托、送礼等影响行政许可工作行为的单位,经查实,其申请事项一律不予许可;监管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的,或审批通过率较低的,暂停受理该地区的行政许可申请。
(七)《关于完善融资性担保机构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苏中小保〔2010〕4号)不再执行。
附件:2011年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发展基数指标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