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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是如何界定合法与非法借贷
发布时间:2011-8-30 19:13:28 点击数:2653

 

目前,民间借贷非常活跃,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也非常多。企业或者市民在向民间借贷过程,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国家在民间借贷方面,出台了哪些具体的法律规定?
   
民间借贷在法律上应认定为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章对借款合同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有效的借款合同即大家通常所说的合法借贷,无效的借款合同即非法借贷。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情形:“(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中第三项和第五项不容易被普通民众所理解,因此有必要举例进行解释。
     
关于第三项,举例以后就比较容易理解。例如贷款人明知个人借款用于赌博、贩卖毒品、走私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给他人,其借款合同就是无效合同。关于第五项,实践中常见的有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企业间的借款。《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显然,我国以强制性规定的形式禁止公司、企业之间的借贷,即使变相借贷融资也是被禁止的。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也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因此,公司、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为无效合同。
     
第二种情形是非法集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的规定,若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借款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给予回报,则该行为涉嫌非法集资,所订立的借款合同无效。
     
非法的借贷关系是无效借款合同,因此不受法律保护。关于对合法借贷关系的保护,在于要求合同双方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让合同的目的能够实现,使借贷双方实现双赢。贷款人有按照约定付款的义务,借款人有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按照约定的时间还款、按照约定支付利息等义务。不予保护非法借贷关系,就是对合法借贷关系最好的保护。就像打击非法营运行为是对出租车合法运营行为的保护一样。
     
这个问题涉及关于高利贷定义的问题,即利息多高才算高利贷。根据前面说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贷款利率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即为高利贷。我国法律对于高利贷的具体惩罚措施为:“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即贷款人只能主张银行贷款利率四倍以内的利息。

(来源:苏州鼎盛担保公司选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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