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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优化融资担保服务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0-17 9:26:48 点击数:3161
苏中小综合[2011]25号
各市、区经信委(局),工业园区地发局、高新区发改局,市融资担保业商会,各融资性担保公司:
今年以来,受国内外经济金融大环境影响,我市中小企业面临着融资成本提高、市场波动较大、原材料价格上涨以及劳动用工成本上升等不利因素,部分中小企业资金链持续紧绷,生产经营压力加大。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融资担保服务,帮助广大中小企业缓解融资困难,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充分认识优化融资担保服务,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帮助中小企业缓解融资困难,是政府推动建立担保机构、支持发展融资担保行业的重要政策目标和出发点。融资性担保公司一头连着银行等金融机构,一头连着中小企业,是银行和中小企业之间的缓冲带和纽带。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在当前融资难、融资贵已成为中小企业面临的突出问题的形势下,规范融资担保行为、优化融资担保服务,既是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迫切要求,也是促进全市融资性担保行业自身规范、健康发展的内在需要。
二、优化服务,进一步发挥融资性担保行业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中的重要作用。各级经信和中小企业部门要加强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工作的指导服务。要广泛组织开展各类银、保、企合作对接活动,推进融资性担保公司与金融机构平等互利合作,帮助中小企业获得资金支持。要切实落实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财税支持等优惠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做大做强,增强融资担保与抵御风险的能力。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引导和鼓励商业银行简化程序,创新产品,改进服务,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投放力度,保障中小企业融资需求。
各融资性担保公司要主动适应中小企业融资的需求与特点,积极研究开发担保业务新品种,尤其是要在反担保措施上多探索、多实践,以满足中小企业,特别是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新兴产业领域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要努力帮助降低融资成本,实行合理的担保费率,不得巧立名目收取额外费用,在已落实相应反担保措施的情况下,不得再向企业收取保证金。要积极探索通过联保、分保、再担保等形式加强业务合作,实现共同发展。探索通过参股、兼并、重组等方式做大规模,增强担保服务能力。
三、加强监测,进一步发挥融资性担保行业在中小企业运行监测和风险预警方面的重要作用。要发挥融资性担保公司直接联系中小企业,信息灵通的优势,加强中小企业运行监测,加大潜在风险的排查与预警工作力度。融资性担保公司对于在客户走访、尽职调查以及保后跟踪过程中发现的企业关停、企业主出走及企业经营困难等情况,应及时向所在地经信和中小企业部门报告相关信息。
全市各融资性担保公司要认真开展在保企业客户风险情况的自查摸排工作,特别是要排出在保企业中关注类、次级类以及存在企业间互保联保情况的企业客户,加强保后跟踪管理,开展企业资金链风险排查,进行风险监测分析,并制定落实风险处置预案。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于10月底前向所在地经信和中小企业部门上报在保企业中关注类、次级类以及存在企业间互保联保企业客户的详细信息。
四、加强监管,进一步防范和控制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风险。各地经信和中小企业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据国家七部委《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及省、市有关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辖内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日常监管工作,规范行业行为,防范行业风险,确保不发生重大风险事件。
要继续有计划地开展好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重点检查资本金是否足额到位或被抽逃、资本金运用是否合规、业务经营活动是否规范、历史遗留问题是否按规定整改等。要重点针对信用评级较低、担保放大倍数偏低、担保业务开展不正常、以钢贸类企业为主要客户群体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专项检查工作。要关注并防范融资性担保机构从事高利借贷、吸收存款、非法集资等问题,一旦发现,必须及时纠正并依法采取必要措施。
市融资担保业商会及各级担保行业组织要加强行业自律,引导行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管制度,依法诚信经营,坚决抵制一切违法违规行为,共同推进行业规范发展。
五、多措并举,积极稳妥地做好对困难中小企业的帮扶和应急处置工作。各地经信和中小企业部门要积极开展走访企业活动,要深入了解企业困难,指导和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对困难企业要采用“一企一策”专项帮扶,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方案,协调有关部门、银行等帮助企业切实解决困难。对关停企业,要指导其采用兼并重组、债务重组等方式重新生产经营;对资金临时性困难企业,要积极协调贷款银行、融资性担保公司等,给予贷款展期或担保贷款;对遭受谣言迫害、暴力威胁的企业,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帮助企业消除不稳定因素;鼓励企业开展自救互救,不遗余力地给予帮扶指导。
要落实融资性担保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国家银监会《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制度》明确的重大风险事件时,必须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市、 区监管部门报告简要情况,并在24小时内报告具体情况。所在地县级市、 区监管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监管部门和当地政府。
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1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