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主页 | 加入收藏 | 会员中心
首页商会简介商会简讯会员简讯行业动态担保交流政策法规商会成员联系我们
最新资讯
更多...
  • 关于规范担保机构名称的通知
  • 苏州市融资担保业商会召开2019年度会长办公会议
  • 市金融监管局沈志栋局长在全市地方金融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 苏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组织召开2019年苏州市地方金融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会议
  • 江苏省信用担保协会举行三届二次会员大会
  • 苏州市融资担保业商会走访无锡担保协会交流
  • 苏州聚昇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正式成立
  • 苏州高新中小担保携聚昇创投与乐米科技签订战略合作协议
最新会员资讯
更多...
  • “中新联”组织全体员工赴泰国普吉岛旅游
  • 2015中国配资行业大会在乌镇隆重启动
  • “中新联”节后走访公司全部在保客户
  • “中新联”唐平获园区“优秀工作者”称号
  • 园区担保协会召开年度首次座谈会
  • “中新联”召开2015年度工作会议
  • “中新联”成功在深圳前海股权交易中心挂牌
  • “中新联”首次举办互联网金融培训班
商会成员单位
  • 苏州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 苏州市苏园担保有限公司
  • 张家港市金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 苏州融创科技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 苏州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
  • 常熟市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
  • 昆山创业担保公司
  • 常熟市灵丰担保有限公司
资讯

关于合伙企业对外担保的效力问题
发布时间:2012-6-27 14:00:17 点击数:21281

在实践中遇到合伙企业对外担保的情况屡见不鲜,那么合伙企业对外担保的效力如何,是否需要取得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如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担保行为是否有效?针对此问题本人根据相关法规和案例作一个简单的分析: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1条规定:“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但该法第三十八条、第六十九条同样分别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合伙人对本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另《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处理:“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综上法规表明以下几点:1、对外效力方面:合伙企业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而进行对外担保,只要被担保方为善意第三人,该担保行为有效,而合伙执行人擅自以企业名义对外担保,就相当于形成一个表见代理;另外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以全部财产清偿,不足清偿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对内效力方面:如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他合伙人有权要求赔偿。


(来源:苏州亨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关闭窗口】

苏州担保网 苏州市融资担保业商会主办
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路3118号1011室 邮编:215031
E-mail:szdbsh@sina.com 电话:0512-80781011
版权所有 南京启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苏ICP备16025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