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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3年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管重点工作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1-31 16:07:37 点击数:4411

苏经信担保〔2013〕55号

 

关于2013年融资性担保行业

监管重点工作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市经信委(中小企业局),南京市、宿迁市金融办,昆山、泰兴市经信委,沭阳县金融办,省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省国信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江苏汇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为切实防范和化解风险,确保全省融资性担保行业平稳健康发展,进一步提高监管的质量和效率,现就做好2013年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管重点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许可证年检

(一)年检时间

2013年1月20日—4月30日。

(二)组织实施

1、各市于2月8日前完成年检工作布置,将相关要求通知到每一家融资性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并暂时收回所有担保机构许可证的正、副本。

2、担保机构参加年检的,需向所在地监管部门(省属担保机构向省经信委)提交以下材料:

(1)年度报告,其中包括: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汇总表;含非融资性担保、反担保等各项业务的年末在保业务明细表;年末客户保证金明细表(附件1-3);

(2)第一大股东(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012年有变更的,附变更登记通知书;

(3)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市、县(市)监管部门收到年检材料后,组织或委托专家对担保机构进行年检专项检查,查验营业执照副本、担保业务合同、银行对账单和存单、对外投资等原始文件、单据以及网银中的资金往来,核实财务报表、资金业务表等年检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4、监管部门结合2012年担保机构的非现场监管、日常现场检查以及年检专项检查情况,对每家担保机构确定2012年度监管记分。

5、监管记分70分以上的担保机构年检合格。监管记分70分以下的担保机构,在年检期间可以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年检不予通过。整改合格的,持续跟踪监管至6月20日,仍然符合条件的年检予以通过。整改通过年检的担保机构2012年度监管记分一律记为70分,并列入2013年各级监管部门重点监管名单。

6、各市监管部门在4月30日前将许可证年检审核汇总表、审核意见表(附件4-5)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报送省经信委。

(三)事项说明

1、各市自行组织本地区年检专项检查的专家队伍,也可以采取服务外包的方式委托具有专业能力水平的信用评级机构等单位。

2、对争取监管记分90分以上的担保机构,增加可持续发展考核指标。融资性担保业务收入/净资产≥20%,每低1个百分点扣1分;融资性担保业务收入/(融资性在保责任余额*2%)≥1.5,每低0.1扣1分。本次年检作为参考分值,以后年检纳入记分考核。

3、担保机构完成资本金托管和客户保证金专户管理事项以后,年检方可通过。

4、对准备金的专户管理,本次年检不作要求;对业务规模的考核,最多扣5分。

5、年检期间,我委现场抽查各地工作开展情况,尤其是资本金托管和客户保证金专户管理情况。抽查合格的地区,由我委发文公布年检结果。

6、自愿终止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提交申请报告和股东会决议。

7、未按时向监管部门提交年检材料、提交虚假年检材料或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担保机构,年检不予通过。

8、年检未通过的担保机构由市监管部门负责退出的善后处置工作。

二、规范行政审批

(一)规范工作程序。各市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过程中,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清单、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等文件,并留存备查。须按规定时间完成审核工作,并行文上报。

(二)加强审核把关。将变更申请作为非现场监管的一个方面,严格审查申请担保机构及人员的资格条件,准确掌握其变更的目的和原因。涉及股权转让的,受让方须支付股权对价;存在违规行为的,必须在其整改规范后才能报送我委。

(三)适度放开准入。各地从严受理、审核新设立担保机构的申请,优化行业布局,加快结构调整。鼓励财政资金、国有企业、上市企业、知名企业等实力强、信誉度高的各类资本进入担保行业,设立或重组担保机构。新设立担保公司在成立之后即实行50%资本金的托管。

三、重点监管事项

(一)实行资本金托管。担保机构在(拟)开展业务合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中自主选择,开设一个注册资本金托管账户,由监管部门、担保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三方协议(附件6-7)。各家担保机构资本金托管比例不低于年平均净资产的50%;存出保证金可视为托管资金,存出保证金低于净资产50%的托管差额部分;银担合作协议中明确不交保证金且放大倍数大于5倍的担保机构,其固定收益类投资的原始凭证可视为托管资金。市监管部门可根据担保机构的银担合作协议和业务规模,定期对托管差额部分进行调整。

(二)规范资金使用。担保机构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送银行账户信息(附件8),减少不必要的账户,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对月度划出资金累计超过限额的担保机构在责令限期整改的基础上持续跟踪。担保机构未按照“监管工作指引”规定使用资金的,第一次发现责令其立即整改,再次违规的责令其暂停融资性担保业务经营并通报合作银行,不能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取消其经营资质。

(三)规范业务经营。制定全省统一的“担保客户告知书”(附件9), 2013年二季度以后开展的每笔担保业务的档案中须含加盖客户公章(个人业务本人签字)的“担保客户告知书”。在规范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同时,关注其他业务的潜在风险。担保机构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非融资性担保业务的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不得为民间融资等经营范围以外的事项提供担保。原则上担保机构不得对外提供反担保,确有需要的应逐笔报经市级监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开展。担保机构每月向市监管部门报送关联担保、反担保及委托贷款的业务明细。有隐瞒不报的,一经发现,监管部门责令其暂停融资性担保业务经营并通报合作银行。

(四)规范保证金管理。对担保机构收取客户保证金的行为严格按照国家的通知要求进行规范,确保客户保证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有效遏制挪用、占用客户保证金等不规范行为引发的风险。担保机构应向监管部门报备收取客户保证金的账号,并每月报送客户保证金明细。有隐瞒不报或者公司帐外收取的,一经发现,监管部门责令其暂停融资性担保业务经营并通报合作银行。鼓励担保公司不收取客户保证金,按照收益覆盖风险的原则,在不增加客户实际融资成本的前提下,适当提高保费来补偿免收保证金的风险敞口。

(五)加强任职资格管理。未取得任职资格证书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不得担任担保机构的高管人员。每季度第1个月的上旬我委组织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考试。担保机构拟变更高管人员的,应先行向当地监管部门报名参加考试,相关人员考试通过以后,再提出高管人员的变更申请。为保证法定代表人能正确地行使职权、履行义务,拟任法定代表人由我委约见谈话,审查其资格、素质和能力。

(六)强化内部控制。将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的履职情况作为现场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督促担保机构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职权制衡制度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纠正的动态机制。

四、强化日常监管

加大现场检查工作力度,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消除风险隐患。提高现场检查的质量和规范性,检查记录、检查意见书、整改通知书等文书都应齐全完整,妥善保存,监管信息系统上线后应逐一录入,健全每家机构的监管档案。一季度担保行业综合信息系统试运行,上半年全面上线使用。各地要督促担保机构与监管信息系统实现联通,并实际使用业务管理系统,如实报送相关数据。加强风险防控,发生重大风险事件,当地监管部门应深入现场调查、掌握风险底数,制定措施稳妥处置,并及时向省经信委报告。按照苏经信担保〔2010〕315号文件的要求,继续开展星级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评定。

五、完善中介服务

在保证年度审计报告质量的前提下,各市可筛选确定审计单位,也可由担保机构自主选择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应如实、详细地披露关联担保业务、委托贷款业务、对外投资、客户保证金等情况。各地可与许可证年检相结合,组织开展信用评级工作,充分发挥信用评级在揭示披露风险、促进业务合作、加强行业监管等方面的作用。根据“打包”作业的实际降低收费标准,每份评级报告收费的上限为1.8万元。

六、实施履职评价

各市监管部门要认真落实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管的有关规定,不断提高监管工作水平。建立各市监管部门的履职评价制度,从机制建设、日常监管、风险防范和处置、统计材料报送等方面对各市监管部门实施履职评价考核,评价的结果由我委抄送各市人民政府。

附件:1、融资性担保机构资金使用情况汇总表

2、融资性担保机构在保业务明细表

3、融资性担保机构客户保证金明细表

4、2012年度许可证年检审核汇总表

5、2012年度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年检审核意见表

6、融资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托管协议(参考样本)

7、融资性担保机构运用托管资本金报备表

8、融资性担保机构账户信息备案表

9、担保客户告知书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3年1月18日

   

        抄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省工商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各县(市、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省内融资性担保机构。

江苏省经信委办公室              2013年1月18日印发

(2012)55号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管重点工作事项的通知.doc

年检文件附件1-5,7-8.xls

担保机构资本金托管协议(附件6).doc

担保客户告知书(附件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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