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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公司风险与收益严重偏离问题探讨
发布时间:2014-1-14 16:31:25 点击数:6926

 

担保公司风险与收益严重偏离问题探讨

 

由于与被担保企业间的信息不对称,担保公司承担着较高的风险,却并未因此获取高额回报,这也使得信用担保成为一个独特的行业。一方面,担保公司不像保险公司只要大多数业主不出问题就可以抵消小部分业主出险带来的损失;另一方面,同样是经营风险,担保公司却不像风险投资具备高风险高回报,只要保证少数公司获得成功就可以抵消大部分公司失败带来的损失。

担保公司这种高风险低收益的特点主要是因为整个融资链上的利益主体关系尚未完全理顺,担保公司与银行的博弈中处于绝对弱势,其盈利模式单一,政府补偿机制又无法落实,这也是摆在中小企业担保机构持续经营、稳定发展前的几个困境。这里主要探讨银保合作中风险收益不均衡的问题。

一、杠杆倍数被压低,业务规模小

银行压低担保公司额度,很大程度上羁绊了中小企业担保机构运营效率的提高。根据规定,担保公司的放大倍数可以达到8~10倍,也就是一家注册资本在1亿左右的担保机构,至多提供8~10亿资金的担保额度。然而事实上,在当前货币政策缩紧的情况下,银行往往压低合作担保机构的额度,使得担保机构很难达到满负荷运转的效果,能达到5倍杠杆数已经是相当不错了。根据银监会2012年的统计,担保行业平均杠杆倍数才2.5倍。

二、风险转嫁严重

担保公司在银担合作中的弱势地位明显,现行的银保合作模式是担保机构承担连带责任,全额担保企业贷款,银行在收取高费率的同时却不愿承担任何贷款风险,将风险全部转嫁至担保机构,一旦企业无法偿还,担保公司需全额代偿。另外 ,担保公司的增信介入也淡化了银行风险防范意识,在风险转嫁的情况下,银行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可能有意降低贷款的标准,放松对风险的控制,这无疑会给担保机构留下风险隐患。

三、担保费率较低

企业的融资成本中,担保公司的费率为2厘左右,而银行的费率为担保公司的3-4倍。也就是说期限一年的一千万贷款,在风险几乎都转嫁于担保公司的情况下,担保公司只收取20万左右保费,而银行在低风险情况下却收取了60-80万利息。正是二者之间的收益与风险严重不平等现象,导致一些担保公司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绑架银行。当信贷损失超出担保机构的承担能力时,担保机构的破产或者负责人跑路将给区域金融带来更大的危害。

可见,担保公司如同沙漠中踩着地雷的掘金者,承担着高风险,如临深渊,如履薄冰,却不见金矿的踪影。对此,政府部门应该完善担保行业风险补偿机制,担保公司应加强与银行的协商力度,并适度提高担保费率。

一、完善风险补偿机制

政府部门应完善担保行业的风险补偿机制,特别是担保费率低、信用度高,对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起到带头作用的担保公司,更应加大补偿力度。另外,可借鉴国外银保合作的成功经验,由政府部门牵头,在发生代偿风险时,在利益共享的基础上与银行协商贷款风险分担比例。例如,在德国,发生贷款损失时担保机构自身实际仅承担28%的风险,其余的风险由政府和贷款银行共同承担。

二、加强与银行的合作与协商力度

目前担保公司费率一般为2厘左右,收费仅为银行的四分之一至三分之一,政策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费率更低,表面上看这有其合理性,因为银行提供了资金,但是从根本上来说,收益应该与风险相匹配,担保公司一旦给予担保,银行的坏账风险即刻转移,特别是与信誉度高的地方性国有担保公司合作,银行的坏账风险几乎为零。当前,少数银行垄断市场的局面已经不复存在,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的稳步推进,银行需要充分竞争,这也给担保公司与银行协商收费提供了可能性,某一银行不予让步,只要信誉度高的担保公司给予担保,其他银行往往给予放款。当然,这首先要解决担保公司的业务来源问题,如果仅仅依赖银行推荐客户,担保公司缺乏业务的主动性,也就无协商可言。

三、适当提高保费

过分提高收费标准会增加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失去了其应有的社会效益。但实际上,大部分获得贷款的民营企业都承担了比银行名义利率高出很多的实际利率。对于大部分需维持资金链正常周转的企业来说,获得贷款比支付高额的融资成本更为重要,这也可以解释为何民间高利率借贷一直盛行不下。可见当前中小企业对担保费率敏感度并不高。担保公司、银行和贷款企业三方可在制度安排下,从交易方不同角度出发,共同探讨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定价机制。   

                             

    (来源:苏州国发担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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